有关于车辆租赁合同范本(一):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车辆租赁经营协议:
第一条:车辆承租方式、车辆费用及支付抵扣方式
1、甲方自愿将合同车辆 辆租赁给乙方从事蒙古国原煤入境运输业务,乙方承诺使用合同车辆为甲方且仅为甲方提供煤炭运输业务,车辆具体资料后附明细,共计辆。在签订合同付款之日起 天内将车辆交付给乙方。如因厂家的原因延期交付车辆,甲方顺延交付时间。
2、车辆经营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3、甲方每辆车作价 万元人民币,乙方首付款为 万元人民币\辆,共计 万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订立该合同时每辆车支付定金 万元,共计万元整,提车后每辆车再付现金 万元整,共计 万元整。剩余部分用出入境原煤运费抵顶,从塔本陶勒盖煤矿至蒙煤场每趟抵还车款不低于元人民币,从蒙煤场至中煤场每趟抵还车款不低于 元人民币,已付款与运费抵扣的还车款金额之和达到车价时,车辆产权转为乙方所有,甲乙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4、由甲方代交中蒙海关收取的抵押金每辆车叁万元。从蒙煤矿至蒙煤场每趟另扣因车辆入蒙暂出口海关抵押金 元,蒙煤场至中煤场每趟扣 元,直至每车扣足万元为止。待该车停止营运、中蒙海关核销后,甲方负责与海关结清该车的海关抵押金,所扣叁万元全额返还乙方。
5、乙方租赁甲方车辆期间,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原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负自清,与甲方无关。
6、甲方与乙方是合作关系,如甲方有新增加车辆,乙方有优先购置权,乙方及其雇用的人员与甲方不存在雇用和劳动关系。
第二条:运费结算及费用支付、提取、抵扣方式
1、运费一月一结,次月中旬结清上月运费,如因甲方原因没有结清,造成停工,甲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如因甲方以外原因,甲方不承担损失。运费的基价为每吨公里元人民币(因政策、市场、路况等客观因素可浮动)。现行运价为塔本陶勒盖煤矿至蒙煤场 元人民币/吨;蒙古煤场至中国煤场元人民币/吨,以后若运价调整,甲方对乙方的运价做相应调整,随行就市。
2、乙方所租赁甲方车辆的行驶区域为:中国甘其毛都口岸际誉物流园区经蒙古国查干哈达煤场至蒙古国塔本陶勒盖煤矿,往返运输。乙方若私自驾驶车辆驶离该区域为违约。若乙方确需驶离该区域,需向甲方以书面形式申请,申请同意后方可驶离。否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向甲方承担每车元的违约金,同时终止合同。
3、车辆营运中所需加油费用由甲方预付并预支每趟每台车 元生活费,在运费结算时由甲方扣回。
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车辆国际道路运输资质由巴彦淖尔市宏友涉外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友公司)提供,宏友公司办理车辆和从业人员的涉外运营备案手续资料、国际道路行车许可证的发放,代理处理事故,乙方按规定向宏友公司缴纳管理费用。乙方以车队进行管理的,乙方按运费总数的%提取管理费用,乙方按运费总额的 %缴纳宏友公司涉外资质管理费用。
5、甲方为乙方代办证照手续及车辆年检审,但费用由乙方承担。
6、租赁车辆投入运营后的各种税费(车船税、营业税、过路费、入蒙人员劳务补偿费、出入境费用等)均由乙方支付,甲方代为缴纳。因政策性因素发生税费变动,甲方有权根据变动幅度进行调整。
7、乙方所租甲方车辆必须参加车辆强制、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要求投保最低险额为30万元的大额保险。保险费用乙方承担,若甲方代为垫付,则从运行开始后2个月内从运费中将垫付的保险费扣回。
8、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本合同未列费用及一切罚没款项全部由乙方自负。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停运,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如因第三方原因造成车辆停运,甲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对乙方所管理车辆实行单车核算、单车考核,出入境运煤车辆在正常营运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每月每车完成趟以上的运输任务(塔本陶勒盖煤矿至蒙煤场)。出入境运煤车辆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正常营运时,甲方为乙方尽快寻找新的货源,乙方要立即返回投入运输,否则甲方将没收所缴纳首付款及归还的车款并收回租赁车辆。
3、乙方必须遵守中蒙两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企业内部的各项,服从甲方管理,接受甲方监督,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严禁从事或参与走私、贩私、贩毒、吸毒等违法活动,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4、租赁车辆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商务事故,甲方为其提供现场处理、涉外交涉、索赔及善后处理等项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余部分均由乙方负担。若乙方不按时支付事故费用,由肇事引起的一切行政、经济、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5、乙方在未还清车款前,因故无法履行义务时,经甲方同意后可转让车辆,但必须按期清算车款和相关费用。重新评估车价办理新的租赁合同,否则私自转让车辆视为违约,公司将收回车辆。合同终止。
6、合同期满车款还清,车辆归属乙方后,若乙方同意继续给甲方从事煤炭运输业务,在国家和地方政策及甲方的生产经营许可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继续签约。
7、乙方租赁甲方车辆后,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若连续半个月停运,甲方有权将车收回,但乙方所交车款和所还车款抵做甲方车辆使用费用,不予退还。该车收回后甲方对外重新租赁,若乙方阻止甲方工作,乙方承担该车每天1000元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及豁免
1、乙方在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内可自行或雇佣驾驶员,对租赁车辆运营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乙方对单车的核算及管理如实上报甲方,不得隐瞒。如若属个人购置的车辆,乙方代为管理,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代为管理提取管理费用,否则视为违约,如若乙方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损失,甲方可随时终止合同。
3、若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所交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首付款和还车款,作为甲方车辆的使用费用,不予退还。
4、因政策变化或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变更合同部分条款或解除合同。
第五条: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解决。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八条:其他:
1、 甲方所指定的各种管理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同时,遵守甲方的规章管理制度。
2、 提示:甲方就上述已印条款对乙方做了详尽、通常解释,乙方同意上述内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于车辆租赁合同范本(二):
甲 方:
乙 方:汕头市永龙贸易有限公司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借用车事宜达成如本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乙方为甲方提供 东方货车 ,车牌号为 DSH219 (以下称[借用车辆]),供甲方作为工作用车,借用车期间为 20_ 年 03月 09 日起至20_ 年 03 月 08 日止,于[借用期间]内,[借用车辆]由甲方直接调度。
2、本协议需经双方有效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始为有效。
3、于[借用期间],借用汽车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使用权属于甲方。
第二条 车辆的保险
甲方须为借用车辆购买全面全额保险,保险范围及最低保险额包括:第三责任险30万,养路费、车船使用税、营业税、车辆维修保养费及司机的工资等;
。
① 乙方因[租赁车辆]故障、车辆缺油而不能及时补充或驾驶员自身的原因而不能提供服务时,须另行安排同等条件的车辆向甲方提
乙方应确保其驾驶员安全驾驶,以保证甲方员工每天用车行驶中的人身安全。如行驶中出现交通事故及意外,甲方员工的人身及财务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②乙方应承担甲方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损失、费用和损坏,并同意补偿甲方因保险索赔不受理、任何第三方索赔、诉讼(包括因而产生的费用和律师费)、或由执行本合约所引起的可导致任何人受伤、死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甲方任何个人或其财务损失)的有关索偿所引致甲方的损失。
③ 如遇到不可抗拒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而造成班车无法按时按规定线路行驶,乙方应通知甲方并详细说明原因后,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谅解。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重大条款,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支付租车费用的50%作为违约金,守约方并可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且无须提前通知违约方。
2、甲方不得在[租赁车辆]上设置任何抵押权,否则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引致物全部损失及应得的预期利润。
第六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的[租用期间]内,任一方如因本身因素或客观条件而需要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解除合同,否则视同违约,违约方需缴纳相应短缺天数的租金作为代通知金。
2、 本合同于[租用期间]界满后自行终止,如需续签,甲乙双方可于[租用期间]界满前一个月进行商议。
第七条 纠纷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国法律。
2、如双方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首先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
第八条 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有效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证。
甲 方: 甲 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手 机: 手 机:
传 真: 传 真:
地 址: 地 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关于车辆租赁合同范本(三):
出租方:
承租方:
出租方与承租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租车条款: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_X(车主)的_X品牌车(车牌号为_X)租给承租方使用;
二、承租方租用的车辆用于承租方合法营业所用;
三、租用期定为叁年,自20_年1月1日起至20_年12月31日止,到期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提前停用应在10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出租方有权按合同规定照收租凭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收回;
四、租金为每年20_元(即人民币贰千元整),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按年结算支付租金,第一年的租金于20_年7月31日前支付,第二年起为每年1月31日前支付;
五、租赁期间,承租方要承担所租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包括加油费、过路过桥费、交通违规处罚款及车损维修费用等,车辆年检、交强险等费由出租方承担),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
六、与本凭相关的需由出租方承担的相关税费等,由承担方代为扣缴及办理;
七、双方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收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金额付款;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处理并另订附件条款;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